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毛國樑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緣原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朱錦源因給付票款假扣押事件,原告依據鈞院九十一年 度裁全丑字第一0三一四號民事裁定所為之執行名義,即「債權人以二十一萬七 千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六十五萬元之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聲請執行,並蒙鈞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