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潘南城即光晉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陳文石 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參佰零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