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О號 原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