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度中簡字第二六六八號判 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 肆仟貳佰捌拾柒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 零元│ │ ├───────────┼────────────┼───────────┤ │合計 │ 肆仟貳佰捌拾柒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