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被 告 甲○○○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