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О九號 原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