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1635號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 訴訟代理人 江秀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8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