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陳世鍊即世昌當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 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