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新醫院住台中市○○區○○路三段三十六號 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