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