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