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小字第11號上 訴 人 德智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