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建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建簡字第39號原 告 蕭東村即東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5 日以95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