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233號原 告 丙○○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規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地,依序分別在台北市○○區○○街132號7樓、台北市大安區○○○路100號、台北 市○○區○○路1段23號10樓,有該等公司營利事業基本資 料三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