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