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98號原 告 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丁○○ 丙○○ 甲○○ 台塑精品家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