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甲○○即林新醫院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5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740元(第一審裁判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