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原 告 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韓銘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4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南屯區○○○路366、368、370號房 屋3棟之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3棟房屋於94、95年之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上開3棟房屋之現值。 二、請提出被告「台塑精品家具行」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及其負責人之姓名、地址。 三、請提出被告丁○○、丙○○、甲○○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各1件 (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