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25號原 告 十全十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信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