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00號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1份及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