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05號原 告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2,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