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