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858號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李坤亮即三多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告李坤亮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被告李坤亮之年籍等足資識別之資料。 三、提出台中市○區○○路12巷37號1樓之全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