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859號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清木即正德興商行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未補正,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而不合程式。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附表: 一、陳報被告蔡清木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並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告正德興商行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