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059號原 告 廖秀霞即今上企業社 被 告 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8,00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內新 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 )988,000元,詎屆期經提示,竟遭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 嗣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系爭票款及分別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上開支票3紙,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及託管單存 根聯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雖據其前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理由略稱:其與訴外人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尾款(即保固款)之糾紛,訴外人昌益設股份有限公司因遲未給保固款,因而造成渠受有一、本件原告催討材料款及負擔利息。二、造成渠個人銀行信用瑕疵。三、造成渠財務週轉困難、員工薪資無法給付等。惟查其上開所辯係被告與訴外人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工程糾葛,尚與被告應支付之票款無涉,被告上開所辯,應無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所明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系爭支票票款988,000元及均自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確定訴訟費用為10,790元(裁判費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黃揚升│96年4月30 │96年4月30 │新台幣30 萬元。 │台中商業銀│2932 -9 │NCA0000000│ │ │即峻揚│日 │日 │ │行內新分行│ │ │ │ │水電工│ │ │ │ │ │ │ │ │程行 │ │ │ │ │ │ │ ├──┼───┼─────┼─────┼────────┼─────┼────┼─────┤ │ 2 │黃揚升│96年5月20 │96年5月21 │新台幣38萬8仟元 │台中商業銀│ 2932-9 │NCA0000000│ │ │即峻揚│日 │日 │ │行內新分行│ │ │ │ │水電工│ │ │ │ │ │ │ │ │程行 │ │ │ │ │ │ │ ├──┼───┼─────┼─────┼────────┼─────┼────┼─────┤ │ 3 │黃揚升│96年5月30 │96年5月30 │新台幣30 萬元。 │台中商業銀│ 2932-9 │NCA0000000│ │ │即峻揚│日 │日 │ │行內新分行│ │ │ │ │水電工│ │ │ │ │ │ │ │ │程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