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4號原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392,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391,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丁○○之最近 1 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