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原 告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