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原 告 贊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復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