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83號原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