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26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壹幣(下同)21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