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73號原 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依本件訴狀聲明第1項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並未記載被告應對原告乙○○為任何給付,則原告乙○○究對被告有何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