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蔡進旺即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7年2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詎被告僅給 付原告部分薪資,尚積欠原告97年2、3份薪資新臺幣(下 同)767元、9,971元,共計10,738元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單、攷勤表、台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10,738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