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營業處所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該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依法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