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