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仟元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日前購買商品,而委由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以支付商品之總價款。本次消費性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並約定自民國(下同)94年1月24日起至95年 12月24日止,共分24期,每期償還2,000元。詎被告自94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此時尚欠32,000元及約定之利息。而依契約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到期。 2、因被告遲未繳款,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乃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自94年9月24 日起陸續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24,000元,並於該清償之額度內承受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權利。 3、被告履經催討均拒絕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稱: 1、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出亞太行動假期專案,聲稱如果申辦亞太0982門號,即贈送3G手機,並提供門號,手機透過節費碼,市話透過節費盒可享優惠費率等。被告因而向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且在未經授權及同意情形下,由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商品貸款48,000元。被告誤認係向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乃依約繳款至94年8月24日止。嗣因亞太電信自94年5月起即陸續斷線,被告多次以存證信函要求亞太電信、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刻恢復通話,但未獲回應與改善,故其未再按期繳付貸款。 2、原告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共同詐欺集團,先由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被告同意而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商品貸款,當被告依約繳納貸款數月後,亞太電信便停止通話服務,被告因此不再依約繳付貸款後,即再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面請求清償借款,此種情形造成數萬名消費者受害。 3、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表、繳款名細、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各詞抗辯,然查: 1、系爭消費性貸款申請表約定事項欄第1 點已載明「申請人同意委由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向誠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用以支付向特約商(經銷商)購買消費性商品之總價款」等語,背面之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前言亦明示「立約定書人(即申請人,下稱借款人)向特約商(經銷商)購買消費性商品所需...向誠泰銀行申辦消費性貸款」等語。則被告當無誤認本件消費性貸款申請表為其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之可能。是其辯稱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而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商品貸款等語,不足採信。 2、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之間,對契約以外之第三人並無拘束力,亦不得以契約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即所謂「債之相對性」。本件被告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被告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則為買賣契約,此二者本為不同之獨立法律關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既已將貸款全數給付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相當於被告向銀行借款給付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數價金,縱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亦只得向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無從拒絕給付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繳納之分期款項。是其援引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事由對抗原告,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