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原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雷金興即河南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