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