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償證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原 告 乙○○ 被 告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路○段218號4 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