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03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鄭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羚吟即光樺歐洲精品服飾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4603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80,31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63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