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4號原 告 陳國樑即銘展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