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6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070元)。 二、原告訴狀聲明第一項所謂「如證物一相片所示之拆除部分回復原狀」,因照片為影本,模糊不清,請提出原本供參,另系爭房屋出租時拆除部分之「原狀」究竟為何,請提出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本院無從認定及裁判。 三、請提出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公司設立 (或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