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虹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上開要件,請原告具狀提出並備繕本1份。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