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33號原 告 甲○○ 27 27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原告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明」事項,且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過於籠統,法院無從解讀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各為多少)。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萬安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具狀提出下列文件: (一)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事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二)97年9月9日勞資爭議協調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三)97年9月25日協議書影本1件。 (四)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