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1號原 告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71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