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12號原 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935,2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