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號原 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請具狀陳明被告所欠之上開款項明細、計算方式,並備繕本1份。 (三)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