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76號原 告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750 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