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議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3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議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