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3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友得有限公司間損害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全友得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