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